臨沂市局對計量檢定鉛封進行統一管理 (2005-05-16)
發布時間:2007-12-04
作者:
來源: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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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計量檢定鉛封使用的管理,便于各相關單位對鉛封的購置、更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及《計量檢定印、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市局將對鉛封的制作、發放進行統一管理,并已對各單位的鉛封進行重新編號、制作。
現要求各縣局、區分局、市計量所及各相關單位(主要包括各計量所、自來水公司、水表生產企業、壓力表建標企業等)將現使用的鉛封,于2005年5月15日前報送市局計量科,并領用新鉛封印,每枚按50元收費。自6月1日起如果發現還有使用原鉛封編號的單位,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