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虛假計量校準報告最高罰兩萬 (2006-03-09)
發布時間: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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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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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已于2005年11月23日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已開始實施?!稐l例》經修訂后增加了不少內容以適應特區客觀發展的需要,包括增加規范計量校準機構及其行為、加大使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有關計量作弊行為處罰力度、加強對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督管理等內容。
據市質監局有關負責人說,為了有效規范校準市場,《條例》增加了規范計量校準機構及其行為的條款,明確禁止校準機構的四種計量違法行為:一是偽造數據、出具虛假報告的;二是超出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器具范圍或國家實驗室認可范圍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的;三是開展計量校準服務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未經考核合格或未按要求定期強制檢定的;四是出具的校準報告使用虛假或無效認證認可標志的。根據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市主管部門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停止開展相關校準服務3至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