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何先生在即墨區204國道旁某加油站給汽車加油,結果發現加油站的加油槍計量不準確,后何先生投訴到即墨區潮海市場監管所。經執法人員調查,目前該加油站因涉嫌使用超期未檢加油機及破壞鉛封被立案查處,并被處罰2000元,同時執法人員責令該加油站給予何先生三倍賠償。
“我要求加滿油,平時50升就能加滿,而這個加油站的油表卻顯示加了58.63升石油,我認為這里面有貓膩。”近日,市民何先生到即墨區潮海市場監管所投訴,他在即墨區204國道旁某加油站加油時,因為懷疑該加油站使用的4號加油機8號槍計量不準確,就和加油站工作人員發生了爭執,隨后何先生投訴到了即墨區潮海市場監管所。在接到投訴后,潮海市場監管所所長趙同域立即帶領執法人員到達現場,處理過程中發現加油站使用的4號加油機8號槍鉛封被破壞,而且這個加油站所使用的加油機檢定有效期至2017年8月16日,屬于超期未檢。
隨后,執法人員又會同即墨區計量測試所工作人員對當事人使用的加油機進行了檢定。經檢定,該加油站的4號加油機8號加油槍示值誤為0.43%,已超出最大允許誤差0.025%,檢定結論不合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按照消費者的訴求,我們責令加油站給予其三倍的賠償,該消費者表示非常滿意。”趙同域表示。據悉,按照加油站因違反《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7條:“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機器鉛(封)印,不得擅自改動、拆裝煙油加油機,不得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煙油加油機,不得弄虛作假。”之規定,涉嫌使用超期未檢加油機及破壞鉛封處罰2000元。據悉,截至到10月份,潮海市場監管所共受理消費投訴1600余件,辦結率100%,群眾滿意率95%以上,未引起一起效能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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