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印證的暫行規定 (1986年9月27日 國家計量局[86]量局監字第3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量局,各國家專業計量站:
為了貫徹計量法,加強計量檢定工作和檢定印證的管理,維護檢定印證的權威性和法制性,今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以及授權承擔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單位出具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證書和檢定結果通知書必須按照我局規定的格式和規格印制(見附件1、附件2)。檢定合格印、檢定合格證、注銷印由我局組織定點統一加工。在加工點未確定之前,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量部門,國家專業計量站按以下規定執行。
1.種類與使用范圍
(1)鏨印:主要用于有調整腔的定量鉈、增鉈。
(2)噴印:主要用于玻璃量器。
(3)鉗印:主要用于經檢定后,不許擅自拆卸的計量器具,如電表、水表、煤氣表、壓力表等。
(4)漆封印:用途與鉗印基本相同,主要用于電工儀表、電子儀器。
2.尺寸和材質
(1)鏨印:尺寸:根據被檢計量器具的尺寸分為6 mm×3 mm,8 mm×4 mm(長×寬)兩種。
材質:T8A~T10A碳素工具鋼,硬度要求RHC58~62。
(2)噴印:尺寸:根據被檢計量器具的尺寸分為12 mm ×4 mm和18 mm ×6 mm兩種。
材質:100~120號金鋼砂。
(3)鉗印:尺寸:直徑9 mm。
材質:45號中碳鋼,調質處理。
(4)漆封印:尺寸:根據所封部位尺寸自行規定。
材質:火漆、45號中碳鋼印。
(1)使用范圍:主要用于量大面廣的桿秤,臺、地、案秤,天平,血壓計,竹木直尺等計量器具。
(2)材質:紙合膜不干膠合格證。
(3)圖案:橢圓形,如圖例:說明:合格證上端的“滬1”為檢定機構代號;下端左側為精度等級,右側為周期檢定有效截止期。
(4)尺寸:直徑分28 mm ×12 mm、20 mm ×11 mm兩種,其中28 mm×12 mm用于臺秤、地秤等。
(5)顏色:紅邊、白底、紅字;中間部分為紅底、白字。
1.尺寸:與檢定合格印同。
2.材質:同鏨印。
3.圖案:≡。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號一律用簡稱,各國家專業計量站用該單位相應字頭(見附件3、附件4)。檢定機構代號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專業計量站編號,編號直接從1開始,前面不需加“〇”“〇〇”,檢定機構的編號需向我局備案。
2.年度代號由過去的周期檢定起始期,改為周期檢定有效截止期。
3.鉗印正面模用于表示周期檢定有效截止年度和檢定機構,反面模用于表示周期檢定有效截止月份,如圖例:
4.檢定合格證只印漢字,阿拉伯數字在使用時用紅色繪圖墨水書寫,然后粘貼透明塑料薄膜起保護作用。
5.漆封印為刻有檢定機構代號的鋼印。
6.目前還有剩余檢定證書、檢定合格證的,為了不造成浪費,允許繼續使用,用畢后即按本規定印制。
附件1
檢定證書的封面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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