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居民住宅供熱室內溫度測量規范制定 (2005-10-27)
發布時間: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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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來,青島市居民和供熱單位因為供熱溫度是否達標而發生的爭議時有發生,據供熱管理部門統計達用戶總數的5%,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測量標準,很難證明孰是孰非。根據新修訂的《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有關部門經過反復調研、座談和征求意見,制定了《青島市居民住宅供熱室內溫度測量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在今冬供熱期開始執行。
該技術《規范》適用于供熱單位應居民要求測溫和《條例》規定的第三方公正測溫,主要針對目前通用的以面積為結算單位的供熱溫度計量,對測溫時使用的計量器具測量精度和測量方法做出具體規定。
為防止出現以往供熱單位個別人員利用電子測溫儀器作弊,《規范》規定測溫用計量器具的分度值應達到0.1℃,在9?21℃范圍內的最大誤差不得超過±0.3℃。同時規定了紅外線、激光等需要探取物體表面溫度的測溫儀器,以及帶有調節和存儲功能的測溫儀器不得用于居民室內測溫。
《規范》還對進行居民室內測溫的方法、步驟做出詳細描述。對因裝飾、裝修等原因影響熱能傳播的,依《條例》規定原則上不予室溫測量。
居民在接受室內溫度測量時,首先要驗看測量人員使用的測溫器具是否經過青島市計量測試所強制檢定,對符合測溫要求的計量器具,將在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的檢定結果欄標注“本計量器具可用于室內溫度測量”,沒有檢定證書或證書未標可用于室內測溫的,居民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