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瓶裝氣將實行分類標注 瓶內燃氣重量一目了然 (2006-06-07)
發布時間: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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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燃氣計量,深圳市質監局要求各燃氣企業從6月份起到今年9月底前,完成鋼瓶重量分類標注,讓消費者明確知道瓶內到底有多重的燃氣,并按重量分類充裝,剩余殘氣也要按標準給消費者補償。
記者從市質監局了解到,該局日前發布了開展瓶裝液化石油氣計量專項整治方案,方案要求,瓶裝氣充裝企業要從6月份起到今年9月底前完成鋼瓶重量分類標注,并按重量分類充裝。方案要求燃氣企業應在鋼瓶明顯位置標注充裝的液化石油氣凈含量,凈含量的標注包括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三部分,如YSP-15鋼瓶應標注為“凈含量:15kg”。另外,鋼瓶自重的標注也應印刷于鋼瓶上明顯位置,字體不小于8cm×6cm,并注明“鋼瓶自重:××kg(或千克)”字樣。方案還規定,YSP-15型號的鋼瓶充裝量允許偏差不得大于0.5kg,,各種規格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量(實際凈含量)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
記者了解到,市場上一些充裝站雖然每瓶的充裝量沒有超出國家規定,但可能出現每瓶都低于其標注的凈含量,即全部都出現負偏差,這違反國家規定,批量瓶裝液化石油氣平均實際含量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YSP-15型號的鋼瓶平均實際含量不低于4.5kg。
市質監局表示,根據方案規定,瓶內剩余的不燃殘氣超過一定標準,經營者就要按量折錢給消費者,并公示有關殘液補償的承諾。該局還告訴消費者,判定殘液的簡易方法:將有爭議的鋼瓶經調壓器接通煤氣雙灶,開啟角閥點燃灶具,在室溫下正常燃燒。若在十分鐘內火焰明顯減弱,越燒火越小,即為殘液。
方案中明確規定了殘液允許值,超過這個值就要補償。殘液限定量為:YSP-10和YSP-12鋼瓶內殘液量不得超過0.5kg,YSP-15鋼瓶內殘液量不得超過1kg,YSP-50鋼瓶內殘液量不得超過2.5kg。
方案還要求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銷售企業應設立公平秤。